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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收到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有形动产租赁(湿租)的普票,异地预缴时是否可以分包抵扣?

收到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有形动产租赁(湿租)的普票,异地预缴时是否可以分包抵扣?

留言时间:2021-04-0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签订塔吊(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专业操作人员,A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的普通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属于购进建筑服务,如取得据实开具并备注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支付的分包款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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