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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非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09-30 非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我要评论

非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留言时间:2021-04-2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的商贸企业,没有住宿之类等经营范围,但客户到我们公司产生的食宿费,我们能否按收取的费用分别给他们开具住宿费发票(专用发票)和餐饮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如您实际提供了住宿服务及餐饮服务,应据实开具发票。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变更,建议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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