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按简易计税开专票
写信人: 孟**
咨询时间: 2021-04-26
回复时间: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4-30
留言内容:
单位13年定向购置办公楼,因为某种原因直到2017年8月才取得产权证,但是购楼发票是“销售不动产发票”和“5%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时是否可以按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因此,根据您所述情形,您所出租的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017年,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