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保险公司赠送代理人实物入佣金支出科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1-04-29
回复时间: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5-08
留言内容:
保险公司购买实物(包含实物、旅游、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卡券等)奖励给保险代理人,入账在佣金支出科目,这种情形在增值税处理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针对这种情况能否给出明确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贵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实物、旅游等奖励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