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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土地司法拍卖中法院要求替出售方缴交的税费是否能允许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能否做为销项税额抵减的依据?

标  题: 土地司法拍卖中法院要求替出售方缴交的税费是否能允许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能否做为销项税额抵减的依据?

写信人: 潘**

咨询时间: 2021-06-09

回复时间: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6-17

留言内容:

我司的阿里司法拍卖中拍了一块地,在法院拍卖公告中有这样描述: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务必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事后法院依据这条要求我司替出售方缴交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我司缴交的这些税费是否能允许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能否做为销项税额抵减的依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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