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08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榕税一稽处〔2021〕27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276号

当事人: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XXXXPD91J)。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林XXX(身份证号码:350121XXX2041723)。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石边路52号金山碧水三期夏沁苑6#、8#楼连接体1层06店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涉嫌虚开案源的通知》(闽税稽便函〔2019〕62号)的要求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410)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梨梅自称其身份被他人注册公司,并非你公司实际经营者,故未签收检查通知书,也未在工作底稿上签字。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2019年2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文书送达情况

  我局指派检查人员前往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石边路52号金山碧水三期夏沁苑6#、8#楼连接体1层06店面,但实地未找到你公司,而是一食品店。

  金三系统显示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税务登记表上体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林梨梅(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02041723),检查人员与林梨梅取得了联系,林梨梅来我局后表示其并非你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而是被骗用身份证注册了你公司。其自称未实际参与你公司的经营也无你公司公章,拒签检查通知书。

  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出具了你公司走逃失联证明。

  (二)发票检查情况

  经对你公司进销项发票数据核实比对,发现你公司于上述检查所属期内未取得有关的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但开具未作废销项发票(普票)60份,金额226981.06元, 税额6809.46元,价税合计233790.52元。销项货物品名主要有:*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板,*金属制品*膨胀螺栓等。

  (三)资金异常

  经批准,对你公司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发现存在大量的开票对象未付款和大量收款未开票的情况。收款随即转入自然人个人账户以及相关公司账户。

  (四)外调情况

  经外调受票单位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发现纸质发票与系统电子数据不一致。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5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数据)及9份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