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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委托代建工程,委托方、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如何开具以及施工合同中的三流一致问题

委托代建工程,委托方、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如何开具以及施工合同中的三流一致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2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

这种情况是否可行,还是应该参照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代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按提供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代建单位给委托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2)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3)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负责代办手续的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应由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应由乙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丙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给乙公司。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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