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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

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

留言时间:2021-06-2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批空调,已到货,且已由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我司尚余部分质保金未付款。后因A公司倒闭,我司与A、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原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B公司,现在B公司要求我司支付剩余尾款给B公司,现在的问题是,发票是由A公司开具给我司,剩余的尾款支付给B公司,存在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是否有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销售方企业已据实开具发票并已经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及风险已经转移给B公司,可由B公司收取尾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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