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增值税申报问题
写信人: 叶**
咨询时间: 2021-06-28
回复时间: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7-02
留言内容:
我司根据2020年第8号文件依法享受免税,于今年2月和3月开票免税普票,并依法申报了增值税。由于我司客户要求开专票,故我司于5月份将2月和3月的开票的免税普票红冲掉,并就此金额开具了专票,并于6月份申报5月份增值税时,将红冲的免税普票负数金额填列在5月份申报表中的免税栏,将开具专票的销售金额填在5月份申报表中的开具专票栏,并依法交纳增值税,请问我司做法是否正确?是否还需要去改正2月和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述情形处理正确,无需更正2、3月增值税申报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