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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豆腐皮、腐竹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

标  题: 豆腐皮、腐竹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1-07-07

回复时间: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7-13

留言内容:

豆腐皮、腐竹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是否免税征收?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销售的豆腐皮、腐竹,从生产过程看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的规定:“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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