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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印花税申报

标  题: 印花税申报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1-07-09

回复时间: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7-16

留言内容:

您好,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 请问我们签订合同中要申报印花税,有以下3种情况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1种情况合同总金额无法确定: 比如勘察合同因为工程量未定,合同只规定每平方勘察费40元, 以每季度实际勘察工程量来确定开票付款。 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先按5元缴纳,然后每季度在按实际结算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含税金额申报印花税, 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总额来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2种情况合同总额暂定一个数,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比如设计合同暂定2000万元。 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先按5元缴纳,然后每季度在按实际结算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这种方式可以吗? 还是我们直接要按暂定金额2000万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3种情况合同总额确定, 比如购销合同3000万元,采购期2年。 我们没有在合同签订完成下个月初按3000万直接申报缴纳印花税,而是按每月采购金额供货单位开具给我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这样申报缴纳印花税是否可以? 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您所述情形,在签订时仅规定单价,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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