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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即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为土地价款的组成部份缴纳契税,是否可以并入土地价款做为销售收入抵减?

标  题: 即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为土地价款的组成部份缴纳契税,是否可以并入土地价款做为销售收入抵减?

写信人: 谢**

咨询时间: 2021-07-15

回复时间: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07-22

留言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您所述“是否可以并入土地价款做为销售收入抵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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