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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对“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普票销售额合计负数如何申报”问题的继续追问

标  题: 对“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普票销售额合计负数如何申报”问题的继续追问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1-07-28

回复时间: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8-04

留言内容:

2020年7月14日提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2020年一季度开具普票35万元,二季度发生部分销货退回,开具红字普票冲销25万元,当期另外开具正数普票5万元,未开具或代开专用发票,无其他收入,请问当期普票合计销售额-20万元如何申报?销售额-20万应填报在申报表第3栏还是第10栏?”答复为“根据您所述情形,仅可将销售额先冲减至0申报,剩余未抵减完的销售额,结转下期抵减。”2021年7月21日追问: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项目为销售货物,提问中的销售额和发票均适用1%征收率。如果2020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额为30万,仅开具普票,原本就可以享受不超过30万的免税政策,用上期结转的-20万冲减,相当于损失了20万的免税额度,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还是不应冲减,而是在超过免征点有应纳税额的所属期冲减,因为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同时,申报表可以填报负数,为什么不能在第二季度直接填报负数形成应退税额,然后办理退税?如果以后所属期一直都没有整数销售额或者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又如何处理,注销时能否填报负数销售额退税?如果提问的应税项目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销售,处理方式又有何不同? 答复为:“您好,如您前期已申报并交纳税款,在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当期如确实存在同征收率销售额冲减后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的情形的,建议您前往税务机关窗口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退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追问:未回答提问中的情况如何进行申报处理,具体应如何填报申报表?请予以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如您前期已申报并交纳税款,在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当期如确实存在同征收率销售额冲减后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的情形的,可在当期据实按照负数申报,建议您前往税务机关窗口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退税或者抵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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