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项目施工异地预交问题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2-02-14
回复时间: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2-21
留言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湖南省的一家电力公司,目前在福建多地有在建电力施工项目,根据税法规定,异地施工,根据纳税所属期需要预交税款的应该及时预交,而贵省税务局为了避免项目存在预交完税款后,存在发票冲红而要退税的情况,规定一定要施工企业本应该当月就预交的税款,必须延迟到等发票开具后的次月才允许我们预交,导致我们延迟预交后,回公司所在地时,我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不认可这种延迟纳税的行为。请问贵省执行的这种强制延迟预交的行为,是有哪个税收依据?请详细解答,以便我们纳税人能有理有据去跟我们所在地税务局沟通这一问题,谢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