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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司已搬迁至新经营地址有一年了,给客人发票开具,目前还是按照一年前原来的地址开具,请问没违反国家法律吧 ,不会被处罚吧,如果被处罚是依照哪条法律法规

标  题: 咨询有关发票问题

写信人: 关**

咨询时间: 2022-04-15

回复时间: 2022-04-20

发布时间: 2022-04-20

留言内容:

公司已搬迁至新经营地址有一年了,给客人发票开具,目前还是按照一年前原来的地址开具,请问没违反国家法律吧 ,不会被处罚吧,如果被处罚是依照哪条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因此,已搬迁至新经营地址仍按旧地址开具的发票,属于开具有误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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