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咨询有关发票问题
写信人: 关**
咨询时间: 2022-04-15
回复时间: 2022-04-20
发布时间: 2022-04-20
留言内容:
公司已搬迁至新经营地址有一年了,给客人发票开具,目前还是按照一年前原来的地址开具,请问没违反国家法律吧 ,不会被处罚吧,如果被处罚是依照哪条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因此,已搬迁至新经营地址仍按旧地址开具的发票,属于开具有误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