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2-05-05
回复时间: 2022-05-10
发布时间: 2022-05-10
留言内容:
我公司属核力发电企业(适用先征后退政策),因在基建期公司未有收入及销项税额,期末有留抵税额,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条件,我公司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并收到退税款,但为公司管理需要,现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 请问是否对我公司以后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金额及比例产生影响? 注:财税[2008]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因此,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