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紧急咨询)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2-06-07
回复时间: 2022-06-10
发布时间: 2022-06-10
留言内容:
省局:我单位是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逾期一年以上的300万元以下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我单位A部门与B部门对于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有理解上的分歧:1、A部门认为2015年25号公告是简化300万以下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证据材料,并非放宽所有前提条件,因此如有抵押物等未处置,应待处置后再申报扣除,如有可追回的,应待追回后再申报扣除;2、B部门认为2015年25号公告是放宽了300万元以下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扣除条件,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司法追索之一,就可以作税前扣除。 以上,特向贵局咨询:A部门和B部门哪个理解是准确的?敬盼回复。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等于资产计税基础扣除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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