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的查询
写信人: 某**
咨询时间: 2022-06-13
回复时间: 2022-06-17
发布时间: 2022-06-17
留言内容:
您好,我单位为金融机构,现就2015年25号文有以下疑问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加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中小企业(已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逾期1年以上、有原始追索记录即可申报税前扣除?在税前扣除之后,若进行资产处置等有追回,再计入企业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等于资产计税基础扣除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