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建筑企业内部授权主体资格的问题
写信人: 苏**
咨询时间: 2022-07-04
回复时间: 2022-07-08
发布时间: 2022-07-08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文件中的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是指分公司,还是指子公司?若子公司的话,是指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或者二者皆可?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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