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购入海域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5年,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10年?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购入海域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5年,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10年?

企业购入海域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5年,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10年?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09时04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购入海域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5年,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10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即5年,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分期摊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