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费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2-08-1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公司新员工入职发生的入职体检费是否可以作为一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新员工入职体检系为保证新员工满足入职条件而发生,并非为职工卫生保建所发放的补贴,那该项费用是否可作为一般费用列支,而不作为福利费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职工的体检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进行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