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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更换导致现场构造物、设备等需要交易给新施工方纳税相关问题咨询

12-23 工程施工 我要评论

标  题: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更换导致现场构造物、设备等需要交易给新施工方纳税相关问题咨询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2-11-30

回复时间: 2022-12-06

发布时间: 2022-12-06

留言内容:

沙县区某公路工程原施工方用于本项目的临时工程与设施、库存材料与半成品及机械设备转移给新施工方。清单中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临时工程与设施,第二类是机械设备,第三类是库存材料(含甲供材及乙购材)为材料类, 新旧施工方交易需要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点数分别是多少?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转移给新施工方”具体是什么业务情形,“原施工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何时购入的机械设备、购入时是否抵扣等,建议详细描述具体事项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首页”->“我要咨询”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政策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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