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福建省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12-23 劳务派遣 我要评论

标  题: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2-09-30

回复时间: 2022-10-11

发布时间: 2022-10-11

留言内容:

您好,我们是集团公司, 跟人力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对方开具所派遣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增值税发票给我司,我司据此支付。 请问我司支付人力服务公司派遣人员工资是否可以列入我司员工工资总额一部分, 据此计提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8%、 工会经费2%,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这些派遣到我司人员跟我司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我司福利, 加入我司工会,享受我司工会福利, 也可享受我司外出去学习培训)。 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