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供货方给经销方现金返利,那么该如何开具专票?

山东省税务局:供货方给经销方现金返利,那么该如何开具专票?

09-29 返利开票 我要评论

如果供货方给经销方现金返利(返利金额与销售商品收入和数量相关),那么该如何开具专票?

留言时间:2020-03-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供货方给经销方现金返利(返利金额与销售商品收入和数量相关),供货方还是经销方应开具发票?那么该如何开具发票(以负数列示折扣额还是红字发票)?可以是专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