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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2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我工作后,读在职学历教育,因某些原因延迟毕业,在延迟这段时间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继续享受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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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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