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开始日的认定标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请问:搬迁开始日或搬迁开始年度如何认定?
是按以下日期中的哪一个或者另有其它标准?
1、本公告第二十三条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日期
2、本公告第二十三条(三)拆迁补偿协议 签署日期
3、资产评估公司对搬迁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
另外:对于政府要求先全面停产,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完成职工分流后,再继续办理搬迁评估等流程手续办理搬迁的情形,可否按政府要求的全面停产之日作为搬迁开始日?或者如何确定?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搬迁开始时间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