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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咨询种植业增值税业务问题

09-29 种植业增值税 我要评论

咨询种植业业务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第一次接触种植花卉行业,请教几个问题:1、种植、销售花卉是免增值税的吧,那附加税还需要0申报吗?2、开发票时税率填免税?还是填0?。3、业务有开票和不开票的,申报时分开填写吗?4、此行业免税,没有发票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5、工业类采购用“原材料”科目,种植花卉购进花苗时,用“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吗?还是也可以用“原材料“科目啊?6、还有不同于工业、商业 的地方吗?请留言,万分谢谢!

附件

您好.docx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您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并开具免税发票,附加税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会计科目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与相关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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