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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继承住宅个人所得税

09-29 继承住宅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继承的住宅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继承的住宅不满2年要卖,个税怎么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受赠、继承、离婚析产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继承前房产证购房时间未满五年或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1)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或者原值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1%核定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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