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具发票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不再预交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A项目,通过测算,该项目整体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请问,我单位在收到销售房屋款项时,能否开具带税率(9%)的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而不再按照预收款预交增值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