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热点问答(一)
2020年04月07日 来源:山东税务
1.山东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一家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些防疫物品,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发生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我公司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5.我公司在2019年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包括扶贫捐赠支出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