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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通过9421(霍中心A)出口口岸报关出口货物退税问题

09-29 9421口岸出口退税 我要评论

通过9421(霍中心A)出口口岸报关出口货物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家生产企业,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清网络摄像机、网络硬盘录像机等监控设备。我公司以内销为主,同时拓展国外市场。从2019年3月-2019年9月期间,我公司主通过新疆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口岸编码:9421,口岸简称:霍中心A)报关出口至境外,哈萨克斯坦,且均能取得正常报关单。

2019年9月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通过9421口岸出口的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对于已退税款予以追回,未退税款不再享受退税。

请问,我公司通过9421(霍中心A)出口口岸报关出口货物能否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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