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9421(霍中心A)出口口岸报关出口货物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家生产企业,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清网络摄像机、网络硬盘录像机等监控设备。我公司以内销为主,同时拓展国外市场。从2019年3月-2019年9月期间,我公司主通过新疆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口岸编码:9421,口岸简称:霍中心A)报关出口至境外,哈萨克斯坦,且均能取得正常报关单。
2019年9月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通过9421口岸出口的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对于已退税款予以追回,未退税款不再享受退税。
请问,我公司通过9421(霍中心A)出口口岸报关出口货物能否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