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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零息同业存单增值税

09-29 零息同业存单增值税 我要评论

零息同业存单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商业银行,以90元价格购入面值100元零息同业存单一份(票面利率为零),请问100元与90元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是作为买卖价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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