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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销项税应按9%税额还是13%交

销项税应按9%税额还是13%交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邮政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加工企业的农产品,例如,大米、面条、花生油。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税额9%。邮政企业将农产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请问销项税应按9%税额还是13%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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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 .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发生的业务应视同销售低税率农产品,税额根据税率9%来计算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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