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认证未申报税额具体如何操作才能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由于人员不错,19年认证发票未及时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出台45号公告,这种情况也可以抵扣,但具体如何操作,是修改以前申报表还是当期申报?请给予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