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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代开发票与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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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代开发票与个税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我这个问题12366解答不了,她给我税务局的电话让我直接咨询税务局,电话一直打不进去。麻烦找个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甲是A公司的员工,以前年度一直发工资。从去年底开始,双方签订了一个承包经营的协议,A公司将一个境外子公司承包给甲经营,以后不再支付工资,每年A公司给甲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这个管理费用于子公司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等经营所需的支出(即不管甲招聘几个人,经营公司的所有花销,都在这笔管理费里支出)。现在A公司要求甲开具发票,这样才能支付这笔费用。

问题1:甲应该怎么代开发票?开具项目是什么?携带什么资料?

问题2:这个代开事项是否涉及个税?因为这个承包协议是跟这个个人甲签订的。如果涉及,怎么计算?毕竟这笔费用不光是甲的收入,还有子公司正常运营的成本在里面。

问题3:如果代开发票时交了个税,那么他给下属员工分配薪酬的时候是否不用再交个税了?否则不就是重复交税了吗?

问题4:这个事项有点儿复杂,这里表述可能还不是很全面,能否给个专业人士的咨询电话?不要官方的咨询电话,直接打不进去,最好能有个税政科的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A公司不在济南,个人甲身份证地址是济南历下区的,子公司为境外公司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属于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开具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历下区税务局电话:0531-86401957;0531-81182168;0531-811821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五)经营所得,是指: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30000元的 5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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