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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受让的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是否可以企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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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受让的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是否可以企税税前扣除

日期:2019-11-12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A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有附加条件要求A必须同时受让(购买)银行的一笔不良贷款。银行先将不良贷款转让(卖给)B企业,B企业再原价将不良贷款卖给A企业,以上业务签定的协议中明确了A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才同时受让不良贷款。假设该笔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请问A企业受让(购买)的不良资产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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