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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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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税前列支?

日期:2019-11-0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企业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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