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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财政补贴增值税免税

09-29 我要评论

财政补贴增值税免税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当地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以PPP形式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当地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的项目运营,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营,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请问这部分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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