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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水利基金是否从其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额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水利基金是否从其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额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中未提及地方水利基金(按增值税的0.5%缴纳)是否可以同样扣除,若不扣除,也就出现多交水利基金的情况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文件未提及地方水利基金,应按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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