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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股息收入抵免限额计算适用15%还是25%的税率?

09-29 我要评论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股息收入抵免限额计算适用15%还是25%的税率?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现在我们从境外子公司取得股息收入,想了解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应适用15%的税率还是25%的税率。

我们注意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我们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总收入包含了从境外获得的股息收入,其他指标未包含境外子公司数据,在此情形下从境外子公司获取的股息收入能否适用47号文的规定,也就是对境外子公司利息收入适用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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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虽将从境外取得的股息计入了收入总额,但上述情况并未将境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计入相关指标,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按照15%的税率进行计算抵免。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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