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稅2019年38号文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是指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两年时间吗?
附件 g6au38.jp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