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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财稅2019年38号文供暖期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财稅2019年38号文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是指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两年时间吗?

附件 g6au38.jp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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