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发票备注详细地址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现有如下情况,某楼盘预售许可证项目地址为xx路396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的房屋信息为13栋1层4号,但最终该房屋的派出所门牌号为yy路29号,开发商已开具发票,并且发票备注栏标明xx路396号13栋1层4号,与合同内容一致(与派出所门牌号不一致),请问此发票是否合规。
附件 ucn933.jpg uryd9p.jp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