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优惠中关于收入总额中与政府补助的关系
留言时间:2020-01-1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主营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70%以上才行。我公司每年有政府补助,其特点有:
1:我们每年的政府补助是根据上年的主营业务量,依据明确的补助文件申请到的补贴,补贴有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用途的要求;
2:我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要求作为不征税收入;
3,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一部分(假设为A)是对公司主营业务销售价格较低而给予的补贴,其余的(假设为B)为其他原因补贴;
4,我公司政府补助收到的钱,根据会计准则,我们一部分作为收入入账(对应A的金额),一部分暂时作为专项应付款入账(对应B的金额,后续也会根据进度逐步结转为收入入账)。
咨询问题:
1:每年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要作为西部大开发优惠适用条件中涉及“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吗?
2:如果要作为收入总额,是和“财税[2011]70号文件”同步同口径确认吗?即:二者同时适用或者同时不适用?
3:金额A或者B或者A+B,哪部分算收入总额呢?
4:A部分是不是该作为西开优惠政策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部分呢?
谢谢,有异议联系18615749152周金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 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