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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专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09-29 我要评论

专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0-01-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在18年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19年和20年都在接受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如果可以,如何申报呢?在填写申报资料时,要求填写发证日期,我的发证日期是2018年1月1日,是否能够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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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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