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费发票咨询
留言时间:2020-01-1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个人与甲公司口头约定:由我组织5名民工对甲公司的办公楼进行维修,对部份设施进行改扩建,我们只做活,材料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需要支付给我共计25000元的费用。现在甲公司要求我提供发票,请问:我需要去税务局开具什么样的发票?要交些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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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川财规〔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