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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务费个人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公务费

留言时间:2020-01-1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之前在政府公开信息看到18年11月有提议公务费交通补贴和话费补贴免个税,请问这个有正式文件吗?是否需要征收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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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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