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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契税计算依据

09-29 我要评论

契税计算依据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发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25日发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请问我司在取得政府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出让金,是按照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金对应的销项税金缴纳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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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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