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异地项目
留言时间:2020-01-0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异地房地产项目是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还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为房地产项目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般用于临时性经营,但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方式进项报验登记企业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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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