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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发票遗失所得税扣除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发票遗失所得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补充记账联复印件和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等相关资料,购买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否可以依据记账联复印件和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在所得税前合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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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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