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销几年前重复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是否正确?
留言时间:2019-12-2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因几年前IC卡表用户采取实收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后变更成按月抄表(或按月户均用量)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 税,从而导致先期实收模式下已收款的部份重复确认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从而导致了虚增应收款项,现在需对该虚增的应收款项通过冲销重复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的方式来更正,这样操作是否符合增值税法,是否存在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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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